行業動態
各相關單位:
為持續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,有效降低中小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,進一步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信用建設,現就工程建設項目實行“信用+承諾”免繳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提交投標保證金是招標人的法定權利,是否對投標人實行免繳投標保證金,由招標人自主確定,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。
二、凡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(施工及勘察、設計、監理),可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信用、以往履約等情況,鼓勵降低或免繳投標保證金。
三、對于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免繳投標保證金的,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可以自愿申請,按照約定提供《投標人免繳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書》或《公共信用信息報告(無違法違規證明版或核查版)》后,予以免繳投標保證金。
四、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和招標文件約定條款。如果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,必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,限時足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同時,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,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采用聯合體投標的,以牽頭人的名義按照招標文件約定,提交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要件。
五、招標人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,發生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時,依法予以追繳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對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加大監管力度,對于虛假承諾的,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。
六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三縣可參照執行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2025年5月12日